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
宁政通〔2024〕1号
为营造欢乐节日氛围,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洛政通〔2024〕3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2024年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改限”,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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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放时间
(一)2月2日(小年)17时至2月3日1时;
(二)2月9日(除夕)1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1时;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早6时至23时;
(四)2月14日(正月初五)早6时至23时;
(五)2月24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23时。
二、禁放区域
(一)禁放区域:凤翼路(不含)以南,长虹路(不含)以东,新宁大道即新安虎线(不含)以北,同心路(不含)以西。
(二)其他禁放区域:1.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2.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3.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4.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5.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6.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7.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8.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三、个人禁放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二)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四)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