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江阴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现将调整后的禁放范围通告如下:
一、东至白屈港河、西至新夏港河、南至澄江街道和夏港街道行政区域南边界、北至长江区域内和云亭街道敔山湾区域内(东至迎瑞路、南至迎瑞路、西至白屈港、北至芙蓉大道)、南闸街道部分行政区域内(东至霞客大道、南至南闸街道行政区域南边界、西至锡澄运河、北至南闸街道行政区域北边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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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区域外的全市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单位等场所;
(七)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市政府确定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中考和高考期间以及市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考、高考期间指考试开始之日的前一日0时至考试结束之日24时。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重大活动保障信息由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四、本通告自2024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2日。《关于印发<关于确定江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公告>的通知》(澄政发〔2019〕95号)同时废止。
江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示意图
江阴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