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调整入临返临人员疫情防控管控措施的通告(第2号)
一、实施常态化疫情防控
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临沧市各级指挥部均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既往措施有不一致的,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为准。
二、规范涉疫人员排查管控
(一)入境人员严格实施第一入境地“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 1、2、3、5、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第 3 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二)7天内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入临返临人员,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三)7天内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入临返临人员,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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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入临返临人员,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五)对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 1、2、3、5、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第 3 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六)对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实行 7 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每日做好体温和症状监测,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七)对涉疫场所暴露人员,经风险评估有感染风险的,须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八)对治愈出院(舱)人员,实行 7 天居家健康监测,在居家健康监测第 3、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九)以上各类涉疫风险人员隔离管控及核酸检测等相关费用原则上自理。对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如不具备居家条件的,转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保障广大市民有序流动
(一)广大市民需密切关注国内疫情最新动态,合理安排出行。非必要不出境,非必要不前往有中高风险地区的城市、发生本土疫情的县(市、区、旗)以及本省边境地区旅行。
(二)国内高、中、低风险地区入临返临人员应提前向目的地村(社区)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备,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入临返临人员7天内原出发地变更为涉疫地区的,须及时向所在地村(社区)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备,管控措施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自离开风险区域之日起计算。
(三)镇康、耿马、沧源3个边境县严格落实口岸城市疫情监测预警,有效防范疫情输入风险。离开边境3县的人员须持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均无异常、非涉疫地区人员入临返临及市内非边境县人员流动,不再查验核酸阴性报告,不再实行核酸落地检测,扫码、亮码后通行,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有序自由流动。
四、强化重点环节疫情防控
(一)加强风险职业人群监测。对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如跨境交通工具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海关、移民管理部门直接接触入境人员和物品的一线人员等),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务人员等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对从业环境人员密集、接触人员频繁、流动性强的从业人员(如快递、外卖、酒店服务、装修装卸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商场超市和农集贸市场工作人员等)、口岸管理服务人员以及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等每周开展2次核酸检测。
(二)加强对重点机构和场所人员监测。学校和托幼机构、培训机构、养老和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等重点机构人员,监管场所、生产车间、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常态化开展相关人员症状监测。
(三)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应加强清洁消毒、通风换气等防控措施;安排专人监督引导进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顾客配合完成体温检测、云南健康码场所码扫码查验并规范佩戴口罩,体温、健康码无异常者方可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