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根据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分为十个等级,
每人每年的抚恤金从9220元到96970元不等。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分别调整为
每人每年30780元、26440元、24870元。
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 现行标准基础上,
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其中,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生活补助调整为每人每年69040元,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生活补助调整为每人每年192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生活补助调整为每人每年18540元,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生活补助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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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18440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700元/月·人(8400元/年·人)。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700元/月·人(8400元/年·人)。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含1949年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540元/月·人(6480元/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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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 ,达到每人每月7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 的,达到每人每月6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 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 ,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 ,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