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力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对在我市中心城区配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保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的政策范围:
(一)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是离休干部、五老人员(指的是我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我党做过贡献,如今尚健在的老同志:1.老地下党员,2.老游击队员,3.老交通员,4.老接头户,5.老苏区乡干部),租金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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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租人是年满60周岁以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租金全免。(三)承租人家庭是民政部门核实的低保、特困对象、持有重度残疾人证的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应缴租金的 80%。
(四)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是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的,其中属于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全免,属中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金减免应缴租金 50%。
(五)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中属于低保、特困的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全免,属于中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金减免应缴租金 50%。除以上规定情形外,在保家庭因其他特殊困难无力承担租金的,由市住房建设事务中心核实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决定。
对同时符合多项情形的配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保家庭,按最高减免标准的一项执行。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本方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成员。
二、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实物配租家庭中的特殊困难群体租金减免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向市住房建设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出具相关证件及提交证件复印件。市住房建设事务中心初步审验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规定公示二十天,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从次月起执行。
三、符合减免条件的在保家庭按照减免后的租金标准来缴费。
四、享受住房保障的特殊困难群体每年审核一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取消租金减免资格,按应缴租金标准收取;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减免政策。享受租金减免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所有人员的户籍、收入、住房及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自改变之日起 30日内如实向市住房建设事务中心报告。
五、本办法由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参照此办法执行或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减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