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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警告有哪些情形?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10 16:48:49
The Beginning

  问:目前适用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警告的情形有哪些?

  为了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我省对事故风险较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处罚的、属于初犯偶犯的一般交通违法制定出台“首次违法警告”清单。

  (一)不按规定停车的;

  (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三)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

  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

  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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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

  (七)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

  规定使用灯光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九)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

  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

  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问: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警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符合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警告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一)本次交通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警告”清单中规定的;

  (二)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违法的前半年内,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的;

  (三)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以往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的。

  问:被作出警告处罚应该怎么处理?

  符合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警告处罚的,可通过安装使用交管“12123”App或到就近交通违法处理中心等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THE END

TAG:首次  交通违法  驾驶人  机动车  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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