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
(一)放宽直系亲属投靠入户限制,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直系亲属可以互相投靠。
(二)允许兄弟姐妹投靠入户,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兄弟姐妹可以互相投靠。
(三)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该地址,如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集体户口。
(四)经公安机关核准,符合由城镇迁往乡村或乡村之间迁移的,不再提交村委会同意证明。符合由城镇迁往乡村的条件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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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投靠由城镇迁往乡村,城镇方须无合法稳定就业(三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生活在乡村;
2.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居住在乡村的父母;
3.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三年以上)和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居民,在乡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居住生活在乡村,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可将城镇户口迁移至乡村;
4.从乡村迁往学校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办理落户;
5.申请回乡村落户的,经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能否享有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鼓励企业家、专家学者、专业人才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等参与乡村振兴,相关户口迁移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放宽分户、立户条件
乡村地区居民,年满18周岁公民因独立居住、婚姻等原因,要求从同一家庭户中分离出来的,可申请分户、立户。
强化配套政策实施
(一)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深化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建立以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机制。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统筹,鼓励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改革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推动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逐步实现村集体权益与户籍变动脱钩。
市民如有意见建议可在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给清远市公安局。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qysgajhzk@163.com。
二、登录清远市公安局政务公开网页http://www.gdqy.gov.cn,点击互动交流——民意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