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
我国经济蓬勃发展,大街上的车辆不断增加,车多了,事故容易产生。交通肇事罪是刑事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罪名,那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交通肇事罪量刑细则又是怎样的呢?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
1、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30万元,每增加3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4、综合计算后刑期少于六个月的,适用拘役刑。
第五十二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1、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每增加2.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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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无力赔偿60万元直接损失的;
(4)重伤一人,并有定罪的特殊情形之一且逃逸的;
(5)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且逃逸的。
2、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无力赔偿直接损失增加3.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60万元,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细则
法律对于交通肇事罪量刑的细则是根据犯罪分子犯罪情节的恶劣性大小,可能会被处以拘役,也可能被处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该情节比较恶劣,可能会被处以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如果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将伤者遗弃到比较偏僻的地方的可能转化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