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
一、申请条件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以及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可以申请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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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二)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不得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申请人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5、申请人的曾入境记录中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6、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车型
申请人可以申请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准驾车型相符的车型,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车型一致;
(二)驾驶租赁中国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C1)和小型自动挡汽车(C2)。
三、提出申请的规定
(一)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国道路上驾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四、我市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许可办理地点
(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
电话:87625150
(二)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一层车管服务站
电话:64530010
五、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入出境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属于非中
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四)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北京市卫
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原件;
(五)属于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临时入境人员,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属于驾驶境外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申请人,还需提交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证;
(六)申请人近期半身免冠正面一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
六、收费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10元/证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身份证明是指:
(一)外籍人员的入出境身份证件是指本国签发有效护照、中国签发的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以及《临时住宿登记表》;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入出境身份证件,是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胞证》,及《临时住宿登记表》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收费—发放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学习材料—制作发放驾驶证
十、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