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应该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10日,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制作《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警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规定期限为10日。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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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