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在下面的情形下,是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问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问题:1、因现场变动导致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由公安交管部门主持调解的;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6、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有异议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