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一顺位的赔偿人在一定限额内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死亡或伤残赔偿金不超过11万元;医疗或者抢救费不超过一万元;财产损害赔偿不超过两千元),超过的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没有义务支付。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二顺位的赔偿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充赔偿。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