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保险中第三者与本车人员的理解
在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之前,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保险常常被简称为“三责险”。随着《条例》的颁布,出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久前介绍了“交强险负责对哪些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今天补充阐述一下“第三者”与“本车人员”的区分。
“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保护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因驾驶员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管驾驶员在车内还是车外,均不属于第三者。
由于“本车人员”与“第三者”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应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确定,而不是从危险发生时确定。例如机动车内的“本车人员”因交通事故,从车内上被甩到车外,因其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故其由车内的“本车人员”转化为了车外的“第三人”。其被甩出车外后身体受到机动车损害的,因其身份已经转化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故其应得到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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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对超车有什么特别规定
关于熟悉娱乐圈新闻的人来说应该对超车不陌生,一些粉丝是特别喜欢超明星的车,超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也会违反交通法规,因为超车行为可能会带来交通事故。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超车有什么特别规定?下文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
交通安全法对超车有什么特别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超车,即车辆到了另外一辆车的侧面,从后面跨越前面同方向的目的行驶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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