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有什么依据
我们国家一直都是一个讲究法律规矩的国家,即便是非常细微的事情,我们也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大家知道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有什么依据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有什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五十条,车辆管理所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补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事项。
机动车号牌灭失或者丢失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补发,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补发期内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的,应当在受理当日补发。
二、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完成办理。
以上就是大家如果次小编为大家分享的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有什么依据的相关知识,机动车的补办依据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里面的详细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大家向我们咨询,在您身边。
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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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的悬挂是很重要的,必须按规定悬挂,同时,不得对机动车号牌进行涂改、遮挡等,如果发现涂改、遮挡,会受到严厉的处罚。那么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长春市机动车号牌补发办理的条件
1、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
2、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内容有错误的。
综合以上介绍,在长春市,机动车号牌是可以申请进行补发的,只要符合上面的两个方面的补发条件,就可以在长春市申请办理机动车号牌的补发。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汽车问题,请咨询,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