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清明期间我省高速发生车祸127起
安徽:清明期间,我省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127起。
昨天(4月7日),边肖从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获悉,清明期间我省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127起,多为轻微事故,原因是自由通行和自驾车辆激增。一名高速交警告诉边肖,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距离太近、随意变道和不按规定超车。
“不到两公里,就看到五六起撞车事故,高速公路上的事故这么频繁?”
昨天(4月7日)是清明小长假的最后一天,有网友“吐槽”高速公路事故频发,导致交通拥堵。边肖从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了解到,受自由通行和自驾车激增的影响,清明期间我省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127起,其中大部分为轻微事故。
清明高速返程事故频发。
王先生说,昨天(4月7日)11点,他在合高速公路庐江至合肥段看到近十起事故。“不到两公里就发生了五六起事故,其中一起是六七辆车连环相撞。”受事故影响,他们全家被堵了近一个小时。
无独有偶,昨天(4月7日)13时许,驾车沿合安高速前往合肥,一路目睹了4起追尾事故,其中一起是庐江、舒城交界处的6车追尾事故,一辆白色越野车前后被“掐”后车损严重。幸好没有人员伤亡。事故造成部分车道受阻,后方车辆只能以“龟速”前进。
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预计,4月5日0时至7日24时,高速出口总流量将达到230万辆,较去年同期增长约20%。据不完全统计,节假日期间共发生交通事故127起,多为追尾或碰撞等轻微事故。
本文是编辑整理的报告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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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办理醉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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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对酒驾有哪些相关规定?
1)进一步规范现场勘查
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警要按照《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检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果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当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驾驶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事人不同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检测等方法,或者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立即抽取血样检测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修复犯罪证据。对查获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人、呼气酒精测试、抽取血样的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查记录;如果条件允许,还应通过拍照或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记录。现场有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发现当事人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当依法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留。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当一方喝醉时,应首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应当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到醒酒约束场所,约束当事人直至醒酒。对于行为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用绳索,但不能使用手铐、脚镣等警用装备。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在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确认当事人清醒后,应立即解除克制,提出问题。
4.改进值班检查方式。交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交通分流,根据交通流量合理控制停车次数。当交通量较大时,应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临时停车拦截等措施,确保现场安全有序。当要求驾驶员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时,应使用标准术语,严格按照工作规定操作,并为每个测试人员更换一个新的接口。当事人违反检测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检测。
二)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
5.规范血样提取和检验。交警应全程监控血样提取过程,确保采集的证据合法有效。抽取的血样应当当场登记包装,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标准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6.提高检验和鉴定的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验鉴定技术人员培训。市、县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尽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检验功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为有效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对送检血液样本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收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申请复检。
7.严格办案时限。要建立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快速查处工作制度,加强办案内部协作,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为提高办案效率,对现场发现的醉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尚未成立刑事案件的,可以口头传唤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实地调查询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讯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自发现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调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特殊情况下,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3)进一步规范立案调查。
8.严格控制备案标准。如果经检查,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将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不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当事人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饮酒,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逸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由立案侦查。
9.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已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刑事证据材料,严格审查核实。要及时核查核实车辆、人员基本信息和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的基本特征,以及现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抽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情节轻重,听取无罪抗辩。需要及时收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据材料。
10.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合理适用传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案件顺利办理。对企图自杀、逃跑、逃逸,或者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确有必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间未查明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11.做好办案工作。案件侦查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及时了解案件的起诉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判决或者相关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及时立案。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裁定无罪,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样提取保存、立案撤案、适用强制措施、扣押物品等关键环节的办案标准和程序。要严格执行案件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审查的范围、内容和标准,通过法律人员和法律部门对案件质量相关事项的检查和把关,确保案件质量。要提高办案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网上办案,严格执行网上录入办案信息的标准和时限,逐步实现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制作法律文书、法律审查审批全流程网上操作,加强网上监测评估,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酒驾案件的过程中已经有了一套相对熟练的办案机制,但如果一些细节处理不好,很容易给人一个把柄。比如有些司机故意不配合吹气检测或者其他因素导致采血结果延迟,这些一定要有明确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