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需要准备哪些误工费证据
交通事故赔偿可以要求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请求误工费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包括1、误工日期证明。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是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并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等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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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需要准备哪些医疗费证据
交通事故索赔需要准备哪些医疗费证据,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通常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抢救费等。通常受害人主张医疗费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出具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还有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如伤者在住院的时候自己预先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的,应保管好医药费凭证,作为以后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的证据。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在开庭的时候,如果没有医疗费费、住院费等凭证,也没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赔偿义务人又不认可受害人提出的医药费数额,那么法院是很难支持伤者的医药费请求的。到法院起诉是要讲求证据的,谁的证据越充分对自己就会越有利。毕竟法院是中立的,只能通过法庭中所呈现的证据来给出判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等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