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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修车起诉误工费有吗(车辆事故后修车误工费)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7-27 19:01:36
The Beginning

交通事故修车起诉误工费有吗

一、交通事故修复起诉是否有误工费?

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全部责任:车辆的修理费和对方车辆的停车费以及司机的误工费;同等责任:只承担上述修理费用、停车费、误工费的一半;无责任:如果一方不负责,当然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修复受损车辆发生的费用、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车辆抢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的,为相当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受损车辆价值的车辆重置成本;(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四)由于非营运车辆无法继续使用,通常的替代交通工具发生的合理费用。协商不成,只能起诉要求赔偿。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受伤到完全治愈期间(误工时间)不能正常工作的实际减少的收入。

特性

1.受害者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大不相同。

客观存在的差异决定了不同受害人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损失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不同。

由于不同的行业和工作,受害者是否就业,收入方式不同,计算误工费的依据因人而异。

3.它有一定的可演绎性。

一般来说,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的一定时间内能够正常工作并从劳动中获得收入为基础。至于这一时期可能的收入,只能根据一定的客观数据来计算,排除影响其收入的不利或有利因素。

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延误

这一损失工作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继续旷工。

这种失去工作的时间从受伤者推迟工作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直到残疾日期的前一天。

3.受害者因受伤而死。

从侵权开始到被害人死亡结束(或因被害人死亡未计算部分误工费,预期收入已由死亡赔偿金补偿)。

包含项目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班费等。

2.误工费包括全职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补偿应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基础(差额补偿原则)。

例如,当受害人是某些单位的员工时,当他/她因受伤而失去工作时,单位不得扣留他/她的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经营者时,不包括其已丧失的商业利益损失。

因为商业利益不是简单地由经营者的劳动创造的,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是,企业经营者在不能工作期间,聘请与自己能力相当的人管理企业或者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损失的时间予以补偿。

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误工费收入(日/月/年)*误工费

注: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损失时间的补偿应按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受害者是否负担得起是一个执法问题。

2.无固定收入:

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损失时间=损失时间(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证明包括完税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刻板印象标准):

损失时间=损失时间(天)*上一年度同行业、类似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注:“相同或类似行业”的标准:

①行业分类标准;

②同行业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标准(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被诉法院所在地”)。综上所述,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时间需要根据事故的责任划分来确定。如果是私人车辆的修理,损失的时间赔偿不包括在内。如果作业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事故是有责任的,那么损失的时间就需要赔偿。

交通事故需要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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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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