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次要责任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次要责任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保险不足以赔偿的,按照下列两种方式赔偿:
1.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
承担次要责任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二、如果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那么:
全责者承担100费用;
主要责任人要承担70-80岁的责任;
责任人承担50%责任;
第二责任人承担20%-30%。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1.医药费
医院根据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费用计算,以此为依据进行证明。结案后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后期工作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企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交通津贴标准计算。
4.护理费用
住院期间,护士有收入的,按规定计算旷工费;没有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人生活补贴
根据伤残程度,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从固定伤残月起补偿20年。但是,对于5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年,最低年龄不应低于10岁;70岁以上的算5岁。
6.残疾人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准备具有补偿功能的器械的,一般器械费用按医院证明计算。
7.运输费用
按照当事人要求的实际费用支付证据。
8.住处
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行和住宿标准,凭凭证支付。
9.财产的直接损失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和设施应当修复。如果不能修理,应该折价赔偿。动物因受伤丧失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应当折价赔偿。
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侵权场所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年龄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至74岁的受害者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岁-(实际死亡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20年(死者实际年龄-60岁)]。
(3)被害人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x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5年。
1.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死亡100%)*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十八岁);
(2)赡养人(无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残疾等级(一级100%,十一级10%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0年;
(3)赡养受抚养人(60岁以上)=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等)。)、(b)死亡人数按100%(按被告人民法院所在地前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20年增加)计算;
(4)家庭成员生活费(75岁以上)=残疾程度(一级100%,二级10%,死亡100%)×诉讼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5年。
12.安慰钱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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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第一部分:未构成伤残的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住宿费 + 死亡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部分: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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