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怎么处罚
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这一逃跑的行为还表现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交通肇事虽然是过失犯,但是逃逸行为却是直接故意行为,因此刑法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刑罚,同时又有逃逸的行为,这时逃逸行为就作为量刑的情节加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互碰自赔人伤怎么赔
一、交通事故如何赔偿和自我赔偿?
赔偿数额只能在确定受害人的伤害后才能确定。具体流程如下:
1.所有车辆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
2.通知交警按照应急场所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相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或者根据相关规定自己协商。
3.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前往指定地点进行查勘和定损。
4.如遇“互撞自赔”,各方车主可凭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等文件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一)交通事故和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的。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下列情形而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1.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三人以上死亡的,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30万元以上的;
4.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故障的机动车,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驾驶无号牌或者报废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全部或主要责任事故的。
(2)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医药费
根据中国律师司法网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不同意处理必要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复训练的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2.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因残疾继续迟到,迟到的时间可以计算到预定残疾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士有收入的,参照规定计算误工费;护士无收入或聘用护士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水平护士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残疾受害者的护理水平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情况确定。
4.运输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实际支出计算。交通费应以官方账单为准;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次数一致。(看病、转诊、购买费用、购买辅助器具、参加葬礼)
5.住处
异地就医、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残疾、死亡亲属参与处理交通事故、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6.食品补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
被害人确需到其他地方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随行工作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应予赔偿。
住院补助=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40元/天):2011年广西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
7.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根据受害人残疾情况确定。
8.鉴定费
(1)交通事故伤残道路交通事故伤害造成的人体伤残。包括:精神、生理和解剖异常,以及不同程度的生命、工作和社会活动的丧失。
伤残鉴定是根据当事人康复后的身体状况,在治疗终止后进行的。
(2)伤残等级鉴定主要以交警指定的鉴定医院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你没有说康复后的情况,给你建议不好。
伤残评定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者聘用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确定的过程。
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受伤方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即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者因伤害造成的并发症,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如果受害方不申请,则视为一般伤害。伤者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天内申请伤残鉴定。受伤人员15日内未申请伤残评定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残疾人用具费用的权利。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请无效,即医疗终结后15日内提交的申请无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伤残评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残疾状况,将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分为10个等级。受伤人员符合两个以上伤残等级的,以重度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每个地方的伤残等级另行规定。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只是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评决定,并将复评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复评结论为最终决定。
9.残疾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伤残赔偿金自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没有因残疾而减少,或者残疾程度相对较低,但职业扰民已经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残疾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两种,即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计算。两种标准的赔偿金额差别很大,一般可能达到1.5倍。目前法院的做法一般是根据被害人的经常居住地确定适用标准。城镇户口是按照城镇标准的,而农村户口要考虑自己是否连续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一年以上。如果能证明,可以按照城市标准计算。如果提倡在城市标准中计算伤残赔偿金,首先要收集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城镇工作生活的事实。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也是如此。
10.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辅助器具费用按照常用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伤情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响应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的总额计算。
12.受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计算,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是未成年人,应计至18岁;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应计为二十年。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无行为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依法应当由受害人赡养的。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有多名被抚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被害人有扶养人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因此,这部分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单独计算。
13.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或者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按20年计算。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4.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赔偿义务人书面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5.律师费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通知(沪法民〔2005〕21号)〔1〕,如何正确把握赔偿范围是侵权赔偿的司法难点之一。我们认为,可以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现有利益损失)。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应适用全额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应以损失范围的合理规定为基础,考虑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是否已经实际发生且必须合理。
当事人要求赔偿处理事故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如果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且必须合理,可以支持。
有些交通事故可能不是一方责任造成的,而是双方原因造成的。这时,保险公司一般负责强保范围内的赔偿。之后,无论双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是否严重,对方都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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