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1.本市户籍人员;
2.本市有效《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3.持有有效城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最近两年(含)在本市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驻杭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
5.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每年居住9个月以上的居民、华侨和港澳台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非本市登记的名下乘用车,或者名下所有乘用车在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被盗抢”的。登记为“盗抢”的,盗抢行为须在公安机关备案满一年。
(四)名称未持有有效指标且不具备申请更新指标资格的。
(五)两年内,没有逾期使用增量指标、县(市)指标、阶梯指标。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办理。
如果您名下只有一辆使用性质为“出租汽车客运”的小客车,则视为您名下无车。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