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 号)等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贴息和风险补偿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非全日制涉农专业;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地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每生每年 8000 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 3%、专科在校生总数 3.3%,每生每年 5000 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 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 2-3 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硕士生每生每年 2 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 3 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省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硕士研究生 8000 元、博士研究生 10000 元。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硕士研究生 6000 元、博士研究生 13500 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本专科生最高 8000 元、研究生最高 12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残疾大学生免学费。免除省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和研究生残疾大学生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本专科生最高 8000 元、研究生最高 12000 元。
(九)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对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 3 年以上(含 3 年)的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的应届毕业生,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每生每年本专科生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不超过 12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十)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本专科生最高 8000 元、研究生最高 12000 元。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社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原则上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籍在校学生总数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的 8%、10%和 12%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六盘山区等 11 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在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 2-3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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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 6 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在校生总数 10%、10%、15%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 2-3 档。
第八条 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相关标准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在校生总数的 6%、8%和 10%确定,其中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统一按 25%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 1000 元、初中 1250 元;城乡低保家庭每生每年小学 1500 元、初中 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 2-3 档。
第九条 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比例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在园幼儿总数的 8%、10%、12%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 2-3 档。
第十条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二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省属高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全额承担;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给予补助。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按照省属高校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人数 40%、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数 70%的比例给予补助。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分别按 80%和 20%的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地区省财政分担20%,第二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30%,第三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40%,第四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50%,第五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60%,第六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70%。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所属地方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承担。其余符合条件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市县承担。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20%,第二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30%,第三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40%,第四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50%,第五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60%,第六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70%。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所属地方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寄宿生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和第二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50%、第三和第四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60%、第五和第六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70%;非寄宿生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20%,第二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30%,第三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40%,第四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50%,第五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60%,第六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70%。
第十六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政策。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市县财政承担。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按省定资助标准和比例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其中:第一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20%,第二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30%,第三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40%,第四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50%,第五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60%,第六档地区省财政分担 70%。
第十七条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补助。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江苏籍学生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 10 补偿金补助,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江苏籍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高校共同承担,其中高校按贷款发放额的 1%承担。高校校园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或市(县)财政和高校各承担 50%。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会同省有关部门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中央及省补助资金,并抄送财政部江苏监管局。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各高校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学生资助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高校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6%、3%-5%、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省属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