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义务教育政府资助对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
01、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户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等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支出型困难家庭子女。
02、乡村振兴局原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03、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等。
04、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05、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烈士子女。
06、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07、因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08、其他特殊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