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问题解答
Q1、为什么要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我市自2000年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职工医保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统筹基金,二是个人账户。参保人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用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就医行为的改变、疾病谱的变化以及老龄化社会的来临,个人账户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局限性逐步凸显,主要体现在保障功能不足、共济性不够、减负效果不明显等。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能够有效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增加职工基本医保门诊报销可及性,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作用。
Q2、改革后对门诊报销有什么影响?
此次改革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的报销:
①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将参保人的普通门诊费用使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这些费用原来基本是靠个人账户解决。
②加强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保障,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支付标准执行省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规定。
③对日间手术、日间病房、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
Q3、改革后看普通门诊是如何报销的?
参保人员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门诊共济保障待遇。其中,在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按6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Q4、我的职工医保可以给家里人用吗?
个人账户实行家庭共济使用,职工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拓展:
①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②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
③可以用于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
④可以用于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Q5、我的个人账户有什么变化?
一是改革计入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2023年1月1日前参加职工医保并按政策建立了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改革后个人账户统一按75元/月划入;
二是适当拓宽使用范围,允许家庭成员相互共济使用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家庭成员(子女、配偶和父母)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家庭成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药品、医疗耗材;
三是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Q6、改革后个人账户的钱会减少吗?会影响待遇吗?
答:改革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额度有所减少,但并不意味着个人的保障待遇会降低。其一,个人账户改革以后,前期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仍然属个人权益,用于支付个人医疗费用的同时,扩大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济使用。其二,在改革个人账户的同时,通过基金的平衡转移,将这部分钱放到了共济保障的大池子里,建立了一个新的门诊费用报销机制,实现职工医保门诊保障从原来的“个人积累式”走向“互助共济式”。其三,门诊共济保障将帮助参保人实现风险代际转移。绝大多数人年轻的时候患病少,费用积累到老年的时候用,但仅仅靠个人积累是非常有限的,不足以保障需求,而社会积累就可以更大范围地解决大家的治疗需求。
Q7、建立门诊共济机制对老年人有哪些保障?
文件明确:对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在医保系统变更后的退休职工,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对退休的老年人给予倾斜政策,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比在职职工多500元。另外,这次健全门诊保障机制,加强了门诊慢病、门诊特殊疾病的保障,改革后老年人受益程度会更大,受益面更广。参加职工医保的子女们的个人账户也可以给自己的父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