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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慈溪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细则)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8-18 10: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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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溪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各类人才安居条件,根据《关于推进人才引领战略打造长三角高素质人才集聚高地的意见》(慈党发〔2020〕45号)、《关于实施“上林英才”计划升级版的意见》(慈党办〔2020〕72号)、《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甬建发〔2018〕1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解决居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工作应遵循全市统筹、属地负责、公开透明、自愿申请原则。

  第二章 安居方式

  第四条 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

  货币补贴包括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和生活安居补助。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出租型、出售型人才安居专用房,实物配置视房源筹集情况接受申请。

  第五条 宁波市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慈溪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保证贷款发放,可贷额度可上浮50%;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宁波市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允许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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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宁波市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和基础人才,我市按照《关于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9〕17号)等文件规定,给予安家补助、购房补贴。

  2021年1月1日起,通过我市申报入选国家级领军人才、浙江省领军人才、宁波市“甬江引才工程”的人才(团队带头人),自入选之日起3年内在慈溪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分别给予实际购房总额20%,最高60万元、40万元、25万元的购房补贴。

  2021年1月1日起,新入选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的领军人才(团队带头人),自入选之日起三年内在慈溪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给予实际购房总额20%、最高25万元的购房补贴。

  2021年1月1日起,新入选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的领军人才(团队带头人)全职到岗(异地无全职岗位且主要精力放在慈溪)、申报项目正常运行的,可享受15万元的安家补助。

  第七条 对慈溪市企业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未在慈溪购买住房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生活安居补助。

  第八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章 实物配置

  第九条 根据我市人才队伍结构和人才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按需筹集人才安居专用房,人才安居专用房分为出租型和出售型。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不再享受实物配置。

  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是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含土地出让竞价溢价配建)和在人才相对集中的产业园区、高教园区、功能区等区域集中建设两种方式。

  第十条 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可按不超过5%比例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土地出让过程中,竞价超过最高限价或一定溢价率,可转入竞配人才安居专用房。

  住建、人才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和人才区域布局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出售型人才安居专用房(简称人才公寓,下同)的配建数量和区域分布等配建需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将人才公寓的配建需求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将按要求配建的人才公寓(含对应比例的停车库或停车位)无偿移交给宁波慈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才公寓(含对应比例的停车库或停车位)不得用于抵押。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一般面向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含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企业人才进行销售。

  对人才引育、科技创新工作成效显著的上市企业(总部设在我市)或列入当年度市“十强”“二十强”的企业以及重大招商引智项目,可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人才公寓奖励的具体方案,定向奖励给上述单位或上述单位引进使用的人才。

  人才购买人才公寓享受优惠价格,优惠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超过控制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控制标准面积内部分销售价格一般不低于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0%,院士等重大人才给予“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未满10年但需办理上市交易的,须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各产业平台可自行制定人才安居专用房实物配置政策或方案。各镇(街道)、各产业平台可在产业园区、功能园区和高教园区等人才相对集聚的区域,集中建设人才安居专用房,可结合单位贡献度定向供应给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解决园区用人单位人才居住问题。

  第十四条 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筹集出租型房源,实现房源分布区域、套型结构、规格档次的多样性,增加出租型房源对人才的吸引力,多渠道满足人才的住房需求。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人才安居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具体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综合协调、政策指导、考核等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资格认定、货币补贴申请核准发放等工作;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办)负责做好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建设管理、筹集保障等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做好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土地供应、规划审批、权属登记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实物房源资产统筹监管等工作;市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的人才安居专用房相关项目的审批等服务;宁波慈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持有、日常运营管理和实物配置工作;其他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做好人才安居服务保障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政策申报对象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帮助申请,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市有关部门,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协助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安居待遇的个人和用人单位,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取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人才安居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中,对违规骗取人才公寓的个人,购房人应对照市场评估价以补差的方式补齐房款或由宁波慈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原价收回住房,相关税费由原购房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货币补贴政策施行期限为三年(本办法涉及的宁波市人才安居政策施行期限以宁波市政策文件为准),《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5〕64号)同步废止。本办法与本市其他人才政策(含“一事一议”政策)以及慈溪财政出资的上级人才安居相关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将按上级政策予以调整完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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