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民政局 唐山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民政局(社会事业管理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中的兜底作用,根据《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省定消费支出比例的通知》(冀民[2023]2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调整2023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调整标准
(―)2023年城市平均低保标准
将我市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每人每年92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200元,在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的基础上向上向下各浮动3%,分三类制定我市各县(市、区)城市低保执行标准。
1.一类标准:在平均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为每人每年10536元(每人每月878元)。
执行一类标准的县(市、区)为:迁安、路南、路北、丰南、高新、曹妃甸、南堡;
2.二类标准:即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10200元(每人每月850元)。
执行二类标准的县(市、区)为:滦州、丰润、海港、芦台、汉沽、旅游岛;
3.三类标准:在平均标准的基础上下调3%,为每人每年9900元(每人每月825元)。
执行三类标准的县(市、区)为:滦南、迁西、玉田、遵化、乐亭、古冶、开平。
(二)2023年全市农村平均低保标准
将我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每人每年7008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160元,在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的基础上向上向下各浮动3%,分三类制定我市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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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类标准:在平均标准每人每年8160元的基础上上浮3%,即每人每年8412元(每人每月701元)。
执行一类标准的县(市、区)为:迁安、路南、路北、丰南、高新、曹妃甸、南堡;
2.二类标准(平均标准):每人每年8160元(每人每月680元)。
执行二类标准的县(市、区)为:滦州、丰润、海港、芦台、汉沽、旅游岛;
3.三类标准:在平均标准每人每年8160元的基础上下调3%,即每人每年7920元(每人每月660元)。
执行三类标准的县(市、区)为:滦南、迁西、玉田、遵化、乐亭、古冶、开平;
(三)城乡特困标准
依据《唐山市民政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唐民字〔2022〕100号)要求,按照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同步进行调整,且不再区分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可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具体标准,并逐步统一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
二、资金来源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分级负担,本次调整2023年下半年所需追加资金,市管县、区由市级财政负担两个月,其余调标所需追加资金由县、区财政自行负担;省财政直管县调标所需追加资金按原政策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提高救助标准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的重要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强力推进,切实做好提标工作。
(二)坚持精准发放。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严格落实动态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增减、因病因残支出骤增等多种因素,重新核定发放标准。按照不少于三档,科学合理、精准发放,档位之间金额差距不宜过大或过小。
(三)按时完成提标。各县(市、区)要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排查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提升群众对民政工作满意度,切实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并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汇报分档情况以及提标工作进度,确保提标工作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标准调整工作,7月起执行新标准。
政策解读:
政策来源:唐山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