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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住房保障管护中心:
审核配租科:0792-8136274
住房管理科:0792-8229424
房屋管理科:0792-8100725
公租房互换居住应具备的条件
(一)互换双方应为已交房的承租对象
(二)互换双方无违规使用行为且无拖欠租金情况;
(三)互换双方应具备正当互换理由且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四)公租房互换居住对象须填写《互换承诺书》,并提前缴纳一年租金;
(五)承租对象只能与同保障类型的承租对象进行互换。
TAG:对象 租金 应具备 住房 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