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保定正处于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服务对接雄安新区,加快推进石保廊全面创新改革实验区建设,实现京津保地区率先联动发展,需要坚实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在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从我市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人才或团队,主要包括:
1.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等。
2.国家“千 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家等。
3.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科技项目、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项目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等。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及其主教练,全国技术能手等。
5.其他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人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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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特殊技能、特殊专长的高技能人才。
7.教育部确定的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学科”范围的高校、学科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后备人才。
第二条 人才引进方式包括调动、兼职、技术承包、技术或管理入股、项目合作开发等,可单人(项)引进或团队引进,可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分国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全职到我市工作的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在落实省科研经费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人2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
第四条 对全职到我市工作的国家“千 人 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和创业项目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在落实省科研经费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人50万元至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
第五条 对领军人才带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我市已建院士工作站中,有院士领衔的科研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给予科研经费后补助支持。其他引进人才带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转化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视情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科研经费后补助支持。
第六条 领军人才来我市创办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前,可优先到各类孵化器创新创业,3年内减免租房费用;租赁厂房直接生产销售的,2年内给予不少于100万元的厂房租赁补贴;条件成熟时到产业园区落地的,在项目选址、配套条件、要素成本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的,创办前2年免征市政府审批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后3年减半征收。创业项目符合保定产业发展需求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流动资金、启动资金支持,同时优先纳入市创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对来我市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市政府按其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给予适当奖励。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高于原创业地”的原则商定。其中,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现行工资福利标准,薪酬待遇低于“原创业地”的差额部分,由市人才发展专项准备金予以补差。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外省(市)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获得从业资格的,与我市同类人员同等对待。高层次人才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与我市同类人员同等对待。高层次人才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即时办理;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随时受理,即时推荐。创办企业的,具备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给予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审权。
第十条 积极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在重点产业园区建设“人才公寓”“人才家园”,建立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体系,支持重点产业园区自建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购买自用商品住房,可享受本地居民购房政策,其中带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经评估认定后给予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款25%的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的,经评估认定后5年内给予每月1000元至5000元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保定市区、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申请办理落户。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为符合条件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2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往返签证。
第十二条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均可参加我市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与本地居民享有相同权利。其中,各种保险基数低于原创业地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办法予以补齐。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愿意在我市就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妥善安置;随迁配偶、子女来我市前已经就业的,按照对等安置的原则予以安置。随迁子女需入托、入学的,由有关部门择优就近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到市内医院就诊,享受医疗保健绿色通道;到京、津、冀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安排免费体检一次,不能享受医保体检的,体检费用从市人才发展专项准备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服务通道,相关手续即来即办、限时办结;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可采取调任、调动的方式办理;进入事业单位可采取选聘的方式办理,且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享受相应待遇。高层次人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调剂保证。
第十六条 落实“名校英才入保”计划。每年拿出不低于事业单位自然减员5%的人事计划,用于“名校英才入保”专项招聘。对招聘的人才,列入“后备人才库”,安排到关键岗位使用,鼓励参加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并给于项目、经费支持,优先推荐参加省管优秀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三三三人才工程”等评选。
第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以考察讲学、项目聘用、研发合作、专题培训、学术会议等方式,发现和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用人主体10万至30万元奖励资助。企业用于招才引智的投入包括薪酬等支出,符合扣除条件的予以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才专项投入成本视为当年利润考核。
第十八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5000万元的人才发展专项准备金,用于保障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各类资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办公室,负责对高层次人才的认定、项目评估、经费使用管理、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商有关部门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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