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指符合政策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
(一)、扶助标准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二)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具体解释如下:
(一)夫妻曾经生育子女的认定,以生育活婴为准。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
(二)夫妻中女方怀孕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离家前男方已生育一个子女或出走后收养一个子女的,不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可纳入扶助范围。
(四)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一方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条件,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生育子女方还未享受奖励扶助的,未生育方可纳入;再婚前生育子女方已享受奖励扶助的,未生育方不纳入。未生育方享受奖励扶助后,同生育方离婚的不再继续享受。未生育方纳入奖励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继续享受,但未生育方再登记结婚的不继续享受。
二、申请地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到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填写书面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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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时间
本人年满60周岁当年的1月15日前。
四、申请受理人员
符合条件的对象,与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综合服务专干或社区综合服务委员联系,填写书面申请表。也可咨询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行政机构工作人员。
五、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二)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页。
(三)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
1.死亡证明(指丧偶者或子女死亡的)。
2.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3.农转城有效证件(如公安部门的转户证明、征地批文、征地证明、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证等);符合照顾生育的相关证明。
4.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五)银行账号复印件。
六、资格确认流程
第一步: 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 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公示。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人员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签署评议意见。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村(居)委会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申报条件,村(居)委会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对往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要求实行见面年审,本人应予配合。经年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向本人说明原因,作退出处理。
第三步: 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等资料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步: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审批公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公示本年度奖励扶助申报人员。通过审批公示的本年度奖励扶助申报人员,纳入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第五步: 每年4月30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
第六步: 每年5月10日前,报送信息。
七、奖励扶助金发放
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对象,按年按人发放奖励扶金。每年5月-12月前,市级向国家确认当年目标人数、国家进行资金测算和资金申请(市、县两级同时做相同准备)、中央下达资金、市级下达资金、县级配套资金,区县财政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银行)、代理发放机构(银行)将扶助金直接划拨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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