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初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不超过5年。
2.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经认定的人才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需续租的,应于租赁期满3个月前分别向市住保中心和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符合保障条件准予续租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注意:
新就业人员承租期与续租期累计不超过4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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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其他情况: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