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入学程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办〔2022〕253号)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原则
(一)坚持“两为主”原则: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校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中心学校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二)坚持规范程序原则: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按照程序申请,并严格按程序审核办理。
(三)坚持监督落实原则:市教育局、各乡(镇)中心学校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督查力度,将其列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对象
本实施细则中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居住、务工或经商的非本市户籍或本市户籍跨乡镇居住的务工或经商人员适龄儿童。
三、入学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随迁子女
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随父母到输入地(同住)并在校接受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父母须持有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在流入地有合法稳定住所(持续合法居住半年以上),其随迁子女可申请入学。入学必须提供下列原始证明材料:
1.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
2.家庭人员信息证明。
随迁子女父母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如父母与随迁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则须提供双方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
3. 随迁子女父母在输入地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相关材料(提供以下材料其中之一)。
①随迁子女父母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②在小区居住且暂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凭据;
③自建楼房且暂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居住社区的证明;
④房屋租赁证明(含: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凭据、租住社区或小区物业出具的证明)。
4.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诚信承诺书(附件1)。
以上四项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3份,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农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父母须持有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在流入地有合法稳定住所(持续合法居住半年以上)并已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业时间满半年以上),其随迁子女可申请入学。入学必须同时提供下列原始证明材料:
1.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
2.家庭人员信息证明。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如父母与随迁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则须提供双方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在输入地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相关材料(提供以下材料其中之一)。
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②在小区居住且暂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凭据;
③自建楼房且暂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居住社区的证明;
④房屋租赁证明(含: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凭据、租住社区或小区物业出具的证明)。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已在我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清单(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如无社会保险清单的,则要提供满半年以上的工资收入银行流水清单(至当月)。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不需要提供第①③点的材料。
5.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诚信承诺书。
以上五项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3份,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三)本市户籍随跨乡镇务工的父母同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指父母属横州市户籍,跨乡镇务工(包括受聘于企事业等单位务工,经商、办企业和自谋职业),子女随父母在务工乡镇居住,需申请到小学、初中就读的学生。
父母须在输入地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持续合法居住半年以上)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业时间满半年以上),其随迁子女可申请入学。入学必须同时提供下列原始证明材料:
1.家庭人员信息证明。
本市户籍随在输入地务工的父母同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如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则须提供双方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
2.本市户籍随在输入地务工的父母同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在输入地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相关材料(提供以下材料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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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横州市户籍随在输入地务工的父母同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②在小区居住且暂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凭据;
③自建楼房且暂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居住社区的证明;
④房屋租赁证明(含: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凭据、租住社区或小区物业出具的证明)。
3. 本市户籍随在输入地务工的父母同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①父母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②父母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③父母已在横州市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清单(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如无社会保险清单的,则要提供半年以上的工资收入银行流水清单(至当月)。
父母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不需要提供第①③点的材料。
4.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诚信承诺书。
以上四项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3份,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做好随迁子女的入学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体现,各乡(镇)中心学校务必要将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每项工作抓实做细。
(二)摸清底数合理安排
对随迁子女过于集中而学位不足的区域或学校,各乡(镇)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科学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排序规则,对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在流入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已合法稳定就业,且居住证领取时间、连续居住时间和连续就业时间满半年及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申请入学时应优先排序。公办学校招收本地户籍生源后如有空余学位的,空余学位应用于统筹安置符合条件、同等条件下排序靠前的随迁子女就读。
(三)严格材料核对
各乡(镇)中心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入学申请材料,重点审核现场提交的入学申请材料。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乡(镇)中心学校要成立随迁子女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对前来咨询的群众作出影响入学申请公平公正方面的承诺,必须先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各乡(镇)中心学校、招生学校,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杜绝不正之风。一经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杜绝弄虚作假
凡提供虚假入学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所申请学位。已具有学籍信息系统学籍,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留级或变相留级”,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因弄虚作假导致的后果,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自行承担。
(六)落实学校关爱措施
各校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关爱帮扶机制,加强情感上、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在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和评优评先工作中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他们更好融入学校学习生活,促进其全面健康成长。要做好随迁子女控辍保学工作,避免随迁子女失学辍学。要加强学籍管理,及时为随迁子女建立学籍或做好学籍转接。
(七)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积极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深入解读相关政策和办法措施,使进城务工人员及子女熟悉了解相关政策,并引导其严格按政策办事,在全社会营造共同关心、支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六、各乡(镇)中心学校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