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一)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以下简称申报登记信息);
(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四)发现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租赁住房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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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承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一)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
(二)属于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四)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五)发现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安全使用租赁住房,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指导,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