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属于以下人员:
①苏州市顶尖型人才(A类)。
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②苏州市领军型人才(B类)。
省“333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吴江区自主培育入选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或相当于领军人才等。
③苏州市拔尖型人才(C类)。
“四青”人才: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新引进的在吴江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10万元及以上的高管和技术骨干;吴江区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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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苏州市骨干型人才(D类)。
出站后留吴创新创业的博士后;吴江区自主培育入选省“333工程”三层次培养对象;新引进的在吴江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万元~10万元的高管和技术骨干。
⑤苏州市储备型人才(E类)。
非公企业经认定的以下人员: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符合吴江区紧缺专业目录并具有国外名校、国内“985”“211”工程重点高校的全日制本科学士;符合吴江区紧缺专业目录并在吴江缴税工资年薪达6万元及以上的全日制本科学士(30周岁以下);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中级职称及以上专技人才;符合吴江区紧缺工种目录的高级技师、技师。
申请条件:
①适用单位范围:
目前在我区各类非公企业工作。
②人才引进情况要求:
自2016年10月1日起,首次从苏州大市以外全职引进。即上一工作地、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地和个税缴纳地等均应在苏州大市以外。苏州本地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吴江就业创业的,视同为引进。
③人才在岗情况要求:
申报人才须全职在吴江工作,如系创业的应已注册落户,且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如系就业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保和个税3个月以上。柔性引进人员、人事关系在外地或外地公司派遣到吴江任职等类似情形的,均不享受政策。
④人才住房情况要求
申报人才个人及家庭须在苏无自有住房和购房记录。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自有商品住房,且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购房记录。申报人才未入住吴江区企业内部宿舍、员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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