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职工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供养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 号)规定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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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职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3.离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 15 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其供属可以享受定期遗属抚恤金;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 15 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其供属可以享受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死亡的,其供属不享受遗属抚恤金。
4.供养直系亲属不得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遗属抚恤金和城乡居保待遇,可由本人选择领取其中一项,终止并解除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参保人员死亡后,如有民事赔偿的,遗属抚恤金与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民事赔偿不足的,再按规定补足。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③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④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⑤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⑦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