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其他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状况声明等;
(3)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1)买卖、互换、赠与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的协议;
(3)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和公安部门地址信息;
(4)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提交约定协议或相关证明;
(5)继承、受遗赠导致转移的,须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基本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有权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的书面证明,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6)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兼并)、分立等导致转移的,须提交相关协议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确认证明材料);
(8)企业改(转)制的提交企业改(转)制方案及上级部门批准改(转)制的证明文件;
(9)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
(10)因划拨移交不动产的,提交划拨移交的相关证明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1)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不动产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提交结婚证;
5、涉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提交用地批文、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因继承、婚姻关系转移等除外);
6、相关部门投资开发强度的证明;
7、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
8、若设定不动产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移登记的书面证明;
9、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同意权属转移的董事会决议及备案的公司章程;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提交国资委批准文件;
10、涉及不动产分割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单元图、不动产测绘成果等);
11、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收费、颁证
第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请求,是开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第一个环节。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第二,受理。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受理的过程实际上相当于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登记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受理的要求,以确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第三,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审核,最终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在审核环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虽然登记机构不能完全确保登记材料的真实准确,但是登记机构必须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在职责范围内尽量查证登记材料的真伪。
第四,登簿。登簿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是登记程序完成。
第五,颁证。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如果不符合登记条件,登记机构不予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