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职工医保待遇标准一览:
(一)门诊统筹
起付标准为3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年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
其中在实行乡镇一体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起付标准,年内累计最高报销限额150元。
(二)门诊慢性病
参保人员患有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症、白塞氏病、癫痫、多发性肌炎/多发性皮肌炎、风湿性心脏病、干燥综合征、肝硬化、肝功能衰竭、高血压(高危、极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或临床并发症、慢性心力衰竭、骨结核、冠心病(限心绞痛、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和支架手术后抗凝治疗)、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扩张型心肌病、淋巴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肾脏病2期及以上、慢性肾炎、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阻塞性肺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视网膜黄斑变性、糖尿病出现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血管炎、系统性硬化症、银屑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运动神经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重症肌无力、自身免疫性肝炎、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耐多药肺结核、脑性瘫痪、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肺纤维化等种类的疾病,发生的符合本市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经备案后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起付标准:800元(退休(职)人员500元),
报销比例: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报销比例60%,参加国家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再增加报销20%,合计报销80%。
门诊慢性病设立年度限额政策,限额标准另行制定。
(三)门诊特殊病
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颅内良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仅限专科药品费用)、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等疾病治疗时,按照规定经备案后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起付标准:400元
报销比例:95%
注:1、门诊特殊病的辅助性治疗用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参照门诊慢性病。
2、患情感性精神病(含躁狂型、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型)两类病种的参保人员,在专科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费用按实报销,每月限额1000元,超出限额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四)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
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
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转外就医医疗机构1100元。
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不低于400元;
15日内再次入院:视同一次住院,如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收取;
普通病种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视同另一次住院,需再次收取起付标准费用;
住院与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合并计算,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且按照规定经备案的,同一结算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线;
Empire CMS,phome.net |
跨年度连续住院的,本次住院出院时新的结算年度内费用不收起付标准费用,新的结算年度再次入院的按照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收取。
参保人员按照双向转诊要求就医的,由下级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起付标准累积计算,由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不再收取起付标准费用。
2、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统筹基金报销95%;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91%;
1.5万元以上至9万元(含9万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报销96%,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报销95%。
转泰州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88%。
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个百分点。
3、大病统筹待遇
高于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万元)的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报销95%,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大病统筹支付上不封顶。
参加国家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统筹报销后,起付标准以上个人分段按比例支付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4、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住院所发生的合规费用,经基本医保基金、国家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报销后,剩余部分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其中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起付标准为0元)。
补偿标准为: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80%。
参保人员属于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体的:起付标准为5000元,5000元以上至10万元报销比例为8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0%。
(五)其他
1.患情感性精神病(含躁狂型、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型)的参保人员,定点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的费用实行按床日付费。
支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专科医院为150元/天,二级及以上定点专科医院为210元/天。超出支付标准的费用,在本市医院治疗的由医院承担,在市外医院治疗的由参保人员承担。
2.参保人员住院当日及前一日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待遇报销。
3.参保人员经抢救后即住院治疗或抢救无效死亡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抢救参照住院待遇报销。
4.家庭病床、特药、日间手术、护理院等其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