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到北京、上海等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13号)。
2.省劳动保障厅《浙江省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七(五) 确需转省外(限上海、北京)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填写转院、转诊证明,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应医审批表》后,报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审批,方可转省外(上海、北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
四、受理机构
市医保中心
五、申请条件
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直辖市、其他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六、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
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必要) |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备案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必要) |
七、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7-12345
办公地址: 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B座249-252号窗口;
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3楼);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
十、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无期限
承诺期限:即办
十一、审批结果
转诊系统批复
十二、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三、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申请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备案的,应当如实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可通过12345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医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三)做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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