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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零星报销比例
●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省级法律依据
●市级法律依据
《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温政发〔2018〕1号)第三十二条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三)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应达到75%左右,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县(市、洞头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其中,温州市区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4.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四)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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