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待遇(含慢性病门诊待遇)及大病保险待遇,具体如下:
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
门诊统筹待遇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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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
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超过最高限额1500 元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城乡居民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不设医保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政策内门诊费用最高限额1500元维持不变,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为60%(其中肺结核基层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在门诊指定药店报销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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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