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及报销方式
(一)门诊就医。
参保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就近选择一家二级或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个人门诊医疗定点机构。农村居民应就近选择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作为个人门诊医疗定点机构。参保居民因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可重新选择门诊医疗机构,从变更的次月生效。若选定的门诊医疗机构因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可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转诊费用在选定的门诊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因急诊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报告,其急诊医疗费用凭相关资料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参保居民突发疾病在门诊抢救后住院治疗的,其门诊抢救费用纳入住院费一并报销。门诊抢救后死亡的,其门诊抢救费用按住院相关待遇进行报销。
(二)本地住院。
参保居民因病需住院医疗时,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应首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主动出示医保证、社保卡、身份证等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异地住院。
参保居民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因病需转往异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要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在外地突发疾病须就地急救住院的,要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告登记备案。具体办理条件、程序及要求按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规定执行,其相应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四)出院带药。
出院带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7天。参保居民不得要求医生超规定开药,临床医生不得开“人情方、大处方”,超出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费用结算。
参保居民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诊购药的,实行前台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需结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它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和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异地就医的,在实现了转诊定点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在未实现转诊定点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于次年3月31日前凭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拓展阅读:
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出院日期为准)
报销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临时外出急救在异地住院并报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和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的符合规定的省内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50%,转往省外的报销45%,其它原因在异地住院的报销3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医疗费补偿按精准扶贫相关政策执行。
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参保居民非他方责任导致外伤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但一年累计支付限额不超过1万元。
生育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妇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其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定额补助1200元。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个人年度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