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根据《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取得犬只免疫证后,携犬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信息初始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
泰安养犬登记证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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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犬只免疫证,携犬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签注手续。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签注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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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犬人变动住(居)所、改变联系方式的,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变更手续。
3、登记的犬只死亡、失踪或者放弃饲养并妥善处理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4、损毁、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犬只免疫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或补植。
5、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犬只免疫证。
6、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犬只免疫证。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