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址在南沙区的用人单位(不包含广州市使用总量控制类计划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的单位、省属单位以及其他需要到上级部门办理入户业务的单位),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点税源企业:2021年度在南沙区的入库税额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三)招商类重点企业:符合南沙招商引资鼓励导向的总部经济、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生命健康和现代服务等产业且经区内招商部门研究决定给予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扶持的企业,上述企业2021年度在南沙区的入库税额须100万元(含)以上。
(四)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注册地址在我区的纳入2022年度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省国资委、市国资委直接或委托监管的省属、市属国有企业除外),纳入2022年度南沙区重点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业主单位。
(五)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区政府同意,明确给予人才引进的单位。
(六)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特指已纳入本年度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四上”企业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上述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度须在南沙区的入库税额50万元(含)以上,其中新型研发机构及“四上”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度纳入研发经费统计且研发投入300万元(含)以上的可不对纳税作要求。
(七)2021年度在南沙区的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人工智能企业、信息和软件服务业企业。2021年度在南沙区的入库税额50万元(含)以上的培育库小微工业企业。
(八)2021年度在南沙区的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服务类企业。
(九)2021年度在南沙区的入库税额50万元(含)以上,且在南沙区从事经营港口、码头、航运的航运物流类企业。
(十)本年度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2021年度在南沙区的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四上”企业,说明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财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申报表中计税销售额)达2000万元;
2.商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财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计税销售额)达以下标准:批发业2000 万元、零售业500万元、住宿餐饮业200万元;
3.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达以 下标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社会工作行业大类5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 他房地产业1000万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大类2000万元;
4.房地产企业为南沙注册的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独立法人企业。
(十一)2021年度在南沙区的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二级甲等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十二)2021年度在南沙区的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民办教育机构。
(十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十四)南沙区高层次人才,具体为高端领军人才、高层次教育人才、高层次卫生人才和博士后科研人员。
(十五)本年度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建筑业企业,且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2021年度在南沙区的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2.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2000万元(含)以上的。
(十六)文化旅游体育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2021年度在南沙区的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2.2021年度在南沙区的入库税额50万元(含)以上的南沙特色民间工艺非遗保护单位、传承基地;3.被认定为市级(含)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
(十七)在南沙区直接从事种植和养殖活动,2021年度产值1000万元(含)以上,且属于农业大类统计的市级(含)以上龙头企业。
(十八)2021年度在南沙区的入库税额50万元(含)以上,并且已被广州市评审公示为“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企业。
(十九)进驻并落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2021年度在南沙区的入库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劳务派遣、服务外包类企业,国内人力资源行业龙头企业或其子公司(仅限前述企业本部员工,不含项目派遣员工)。
(二十)在南沙区注册成立满5年(含)以上,获得4A(含)以上等级,获得市级(含)以上的行业荣誉称号,且2021年度公共服务收入300万元(含)以上的社会组织(不含非营利性教育机构)。
上述企业经营范围有人力资源、劳务派遣、服务外包的单位(企业),仅限企业本部自用的紧缺急需员工办理,不含劳务派遣、服务外包等其他人员。
企业2022年1月1日至9月30日在南沙区的纳税(营收)额度达到上述相应类别条件的,可参照进行办理。
企业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可选取其中一项向相关部门申请。区内其他需要扶持的企业(单位)申请使用入户指标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须由相关对口服务的职能部门或镇街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工作小组进行专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