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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标准
1、服务对象:自然人
2、受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公民户口迁移,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再集体户,后社区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二、办理地点
各派出所,自贸试验区警务服务中心一楼6号窗口(连云港市连云区阳光国际中心D座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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