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二)指定辩护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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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他们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帮助,而辩护人的辩护权一般也是派生于辩护权的主体,可以说辩护人实际并不是享有辩护权的主体。按照规定,如果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话,那么在其提出之后,就应当立即生效。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中,即使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我国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法益的,但是仍然是给予犯罪行为人以辩护的权利的,此时犯罪行为人可以选择自行辩护,也是可以选择委托其他的辩护人,或者是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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