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能否变更强制措施?
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但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才行,比如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届满,但审查起诉工作还没有结束,这时候检察院就应该变更成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满足法定条件的检察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需要的条件:
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已无社会危险性。
3、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而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4、其他不适合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
二、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1、拘传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拘留
5、逮捕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行为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后,认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在侦查阶段和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直接释放犯罪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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