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从事生产、经营则不属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以上各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税5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土地能明确区分的免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按章征税;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纳税单位按比例征税。
(1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征免税界限和减免税政策。
(二)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减免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6)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般避税都不避这一项,这是地税要看和税务局的关系了
说到避税,很多人会将避税和偷税漏税联系在一起,其实避税并不是偷税漏税,避税是利用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减少税费的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合理避税其实也正是运用了国家和各省市的相关的政策,才能进行的合法的减少税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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