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无论在任何诉讼中的地位都是不言而喻的,在行政诉讼中,虽然征收方要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但征收方做出行政行为的事实需要被征收人提供证据,比如房屋被强行拆除时,被征收人要证明征收方是强拆主体,但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取得可以直接证明征收主体的证据,该怎么办呢?
安徽齐先生在当地经营一家砂场,2017年当地政府通知整治涉案地块,首先发布了违法建筑的处理意见,紧接着又发布了拆迁补偿方案,齐先生立即向当地政府反映,希望政府对自己经营的砂场是否属于合法建筑予以答复,不久后,齐先生收到政府回复称:本次整治,是根据长江流域非法无证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会议和文件的要求进行的,齐先生所经营的砂场未经过港口和岸线审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属此次非法无证码头整治的对象。对房屋被拆、租房居住的问题,因砂场是用来经营企业的,不属于居住用地,不应建房。2017年10月1日,齐先生的再次返回砂场时发现相关建筑已经被征收方拆除。
看这多年的苦心经营化为废墟,齐先生决定委托律师对征收方提起强行拆除违法的行政诉讼,但由于齐先生并不知道征收方何时将涉案建筑物拆除,也没有相关的视频资料作为证据,无法确切直接的证明征收方是强拆的主体,在一、二审中,齐先生都因没有具体的事实根据被法院驳回,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案是不要放弃,继续申请最高院再审,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对征收拆迁案件中拆除主体不能确定时的举证责任进行过阐述,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直接的证据是因为涉案房屋的拆除并没有通知到被征收人,另一种情况是拆除时被征收人的人身被控制,无法取得直接证据,那么这是因为征收方的原因导致被征收人不能举证,而且征收方是房屋被拆除的唯一受益人,应当由征收方举证证明拆除行为与自己无关,否则法院可以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确系征收方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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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到这个情况后,齐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再审程序,最高院果然受理了再审申请,并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裁定,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并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起诉无书面决定的事实行为时,原告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实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即应视为已初步履行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晏清律师在这里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要么直接妥协,要么尽快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选择提起征收拆迁有关的行政诉讼,就一定不要中途放弃,因为每审法院的级别不同,法官水平也不尽相同,对同样的问题就会有不同的观点,做出不同的判决,但重要的是,只要您委托了专业律师,并遵从律师的指导,配合律师工作,最终都不会白辛苦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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