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仲裁公告回执公证谁写的?
仲裁回执公证是仲裁申请人给的,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庭通知时,应该给仲裁庭写送达回证,即回执单,表示已经收到仲裁庭通知。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代表收到了这份裁决书。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 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书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涉外仲裁裁决的特点是什么?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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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3)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构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专业性。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经济仲裁的回执公证是仲裁申请人出具的,涉外仲裁裁决具有自治性,以当事人自愿和协议为基础;具有涉外性,受国际公约、惯例的限制;具有民间性,一般是由非国家机构或非官方机构进行仲裁;具有中立性,仲裁机构或仲裁人是由当事人自己选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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