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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本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须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7 12: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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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市本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事项须知

  一、人员范围

  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符合条件的转诊转院人员。

  二、备案方式

  可通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和其微信公众号、唐山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智慧社保(唐山人社)手机APP自行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也可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首次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后,需持社会保障卡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卡鉴权和出省检测。

  三、所需材料

  本人办理需持社保卡和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办理人身份证和就医人身份证、社保卡。

  四、异地就医范围

  异地转诊转院原则上应转往就医地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专科异地就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安置和转诊转院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参保人员按照转院原则,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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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异地转诊转院时限

  异地转诊转院备案成功后,仅限当次异地就医使用,时效为一年;再次转诊转院须重新申请备案。

  六、异地就医待遇标准

  (一)“三类”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居住人员、异地长期工作(务工)人员)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参保地不可使用社保卡就医,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支付比例按照我市就医标准执行。

  异地就医每次住院结算后再住院不需重新申请备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半年内一般不得再次变更就医地,半年内确需变更的,在变更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按异地转诊转院人员类型回参保地进行报销,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不予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属性由异地更改为本地后,半年以上可再变更为异地。

  (二)转诊转院人员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我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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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已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在已签署《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医疗服务协议》的异地定点医院出院结算的,支付标准按照我市就医标准执行。

  具体医院名单为:

  

  七、异地直接结算政策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政策待遇。就医地目录: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原则上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参保地待遇: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的支付政策,包括医保基金的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

  八、其他事项

  (一)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备案仅限参保人因疾病导致的异地住院治疗,不适用于生育、意外伤害、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等情况。

  (二)参保人可登录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查询已开通跨省联网的异地定点医院和省内异地定点医院、药店(省医疗保障局网址:http://ylbzj.hebei.gov.cn)。

  (三)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行就医前备案管理,特殊情况(如病情危急)可先行住院,10日内补办备案。

  (四)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后,在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持社保卡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在未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回参保地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五)在已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住院因个人原因未直接结算的,以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需回参保地申请报销的,按参保地有关规定办理。

  (六)异地就医业务咨询电话:0315-590800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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