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住房补贴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接受申请。
第十五条 住房补贴申请流程:
(一)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端人才和青年人才根据自身需求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只能由一方申请一种住房补贴方式。
(二)用人单位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市房管局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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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房管局牵头组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公积金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进行联审(联审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将联审结果提交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研究,确定人才的补贴方式和标准,在市房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市房管局根据联审和公示结果,向申请单位反馈《人才住房补贴审核通知单》,列明审核情况。对未通过审核的人才,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五)市房管局及时将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发放至我市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驻洛高校和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吉利区通过审核的人才个人账户;高新区、伊滨(经开)区、龙门园区住房管理部门及时将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发放至所在区通过审核的人才个人账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向通过审核的青年人才分配青年人才公寓。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申报住房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洛阳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材料。
(三)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地区和外籍人才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申请人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四)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企业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
(六)有效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购房人或租房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