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特殊形势,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凡从济宁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必须于食品到达24 小时前,向目的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含经营者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品名、数量、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生产批号、运输单位(车辆)、产品存放冷库、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进行报备的一律关停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目的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对到达的进口冷链食品立即按规范开展食品、人员、车辆、环境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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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查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一律不能上市销售。对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依法进行查处。
三、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各环节涉及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查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按规定做好食品存放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强化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其中,经营销售环节必须实行专柜销售,不得与其它食品混存混卖;消费者实名登记或扫码支付销售,确保全程追溯。
四、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各环节涉及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作业过程中全程规范穿戴防护用品,主动配合开展相关环境、食品、人员“应检尽检”核酸检测,确保第一时间排查发现疫情风险、第一时间管控处置疫情风险。
五、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承运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装运前后的进口冷链食品装载运输工具组织实施消毒。消毒单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具体的消毒作业,确保消毒效果。进口企业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配合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毒工作,并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
六、市民群众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应配带一次性手套,及时洗手,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食用进口冷链食品,要做好餐具和台面的清洁,食物煮熟煮透,确保食品安全;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要自觉做好消毒处理。
七、对不按照本通告规定报备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本通告规定进口冷链食品全程追溯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所在地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